Article 28

In force

严格限制砍伐树木。下列树木,经园林绿化主管部门批准可以砍伐:

(一)已经死亡的;

(二)危及人身安全的;

(三)发生检疫性病虫害或者其他严重病虫害的;

(四)因抚育或者更新改造需要且无移植价值的;

(五)建设工程用地范围内无法保留且无移植价值的。

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审批前,应当将砍伐原因和株数在砍伐现场公示,接受公众监督。

一处一次砍伐五十株以下的,由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园林绿化主管部门批准;一处一次砍伐五十株以上一百株以下的,由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批准,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一处一次砍伐一百株以上的,由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Local Regulations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20,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