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5
In force禁止擅自占用城镇绿地。
因城镇建设需要临时占用绿地的,应当经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同意,并到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临时用地审批手续。临时占用期满后,占用单位应当及时清场退地并恢复原状。临时占用绿地期限一般不超过一年,确因建设需要延长的,应当办理延期手续,延期最长不超过一年。
临时占用城镇绿地按照下列规定审批:
(一)占用二千平方米以下的绿地,由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园林绿化主管部门批准;
(二)占用二千平方米以上的绿地,由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批准,并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临时占用绿地造成相关设施损坏的,临时占用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Local Regulations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20,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