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7

In force

绿地建设和养护管理按照下列规定分工负责:

(一)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和乡、镇人民政府投资建设的城镇各类绿地,由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建设和养护;

(二)单位或者个人投资建设的绿地,由单位或者个人负责建设和养护;

(三)新建居住区的绿地,由建设单位负责建设,由业主或者业主委托的物业管理企业负责养护;

(四)铁路、公路、河道管理范围内的防护绿地,分别由铁路、公路、水务管理机构负责建设和养护。

前款规定以外的绿地,由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依法确定建设和养护单位。

Local Regulations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20,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