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4

In force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落实耕地种植利用优先序,严格管控耕地种植用途。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利用土地,不得弃耕撂荒。撂荒耕地的,发包方应当根据农作物种植周期催告其限期恢复耕种;无正当理由逾期一年不恢复耕种的,发包方在不改变原土地承包关系并通知承包经营权人的情况下,可以将撂荒耕地交由他人代耕、组织代耕或者通过引导土地经营权流转、提供托管服务等方式恢复耕种。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以及乡镇人民政府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停止发放撂荒耕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人的农业补贴。

Local Regulations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pril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