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76
In force市人民政府可以采取下列交通拥堵治理措施:
(一)实行机动车保有量增量调控;
(二)实施交通高峰时段区域限行;
(三)限制机动车使用频率,鼓励市民选择公共交通工具出行,鼓励多人共乘;
(四)合理提高机动车驾驶人的道路交通使用成本,削减繁忙路段交通流量;
(五)征收路外停车场停车调节费;
(六)其他交通拥堵治理措施。
前款第五项规定的路外停车场停车调节费属于行政事业性收费,应当上缴市财政,并统筹用于发展公共交通以及交通安全隐患、交通拥堵治理。费用收取情况应当每年向社会公布。
Local Regulations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7,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