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4
In force建立道路及道路交通安全设施安全论证制度。
市交通运输部门应当会同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道路及道路交通安全设施的设计方案是否存在安全隐患进行论证,设计单位应当根据论证意见对设计方案作出适当调整。
对多次发生交通事故的路段,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市交通运输等有关部门对该路段的安全性进行论证,并制定改造方案,依据职责分别组织实施。
道路及道路交通安全设施安全论证的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Local Regulations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7,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