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04
In force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和第二款规定,未按照规定安装照明设施、道路交通监控设施和道路交通信息发布设施或者配备交通安全管理场所的,由市交通运输部门责令限期三个月内整改,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允许超长、超宽、超高、超重车辆驶入高速公路的,由市交通运输部门对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导致交通事故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Local Regulations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7,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