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1

In force

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乡村的实际,因地制宜制定乡村供排水规划,建设污水处理设施,提高乡村污水处理设施覆盖率和收集处理率,推进乡村污水治理。

对人口规模较大、居住较为集中,且临近城镇的村庄,优先接入城镇污水管网集中处理;不具备接入城镇污水管网收集条件的,应当综合考虑地形地貌、村庄现有排水设施等,合理建设污水处理设施。

对离城镇较远、人口较多的村庄,根据实际,可以集中收集,或者多点、分散收集处理;对居住分散的住户,采取连户或者单户分散式资源化利用治理模式。

Local Regulations · 昭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