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0
In force公共信用信息实行目录制管理。在执行全国公共信用信息基础目录的同时,地方性法规对公共信用信息纳入范围有补充规定的,自治区、州(市)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可以编制本行政区域的公共信用信息补充目录,并适时更新。
编制、更新公共信用信息补充目录,应当公开征求意见,报本级人民政府同意后向社会公布。州(市)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部门编制、更新的公共信用信息补充目录,还应当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部门备案。
Local Regulations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