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社会信用条例/Chapter 2 社会信用体系建设Article 16In force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信用服务行业发展的政策措施,培育规范信用服务行业健康有序发展,支持信用服务机构开展信用管理、咨询、评级评价、风险控制等经营活动,为社会提供信用产品与服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信用服务机构的监督管理,健全信用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信用记录机制。Local Regulations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24Article 15Back to full textArticle 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