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82
In force违反本条例规定,养老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以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建立入院评估制度或者未按照规定开展评估活动的;
(二)未与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签订服务合同,或者未按照合同约定提供服务的;
(三)未按照相关强制性标准提供服务的;
(四)工作人员的资格不符合规定的;
(五)未按照规定预防突发事件的;
(六)歧视、侮辱、虐待或者遗弃老年人以及其他侵犯老年人合法权益行为的;
(七)暂停、终止养老服务时未按照规定安置老年人的。
养老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有关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Local Regulations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