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8
In force公办养老机构应当在满足特困人员集中供养需求的前提下,优先保障经济困难的孤寡、失能、高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等老年人的服务需求。
现役军人家属和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的遗属,符合规定条件申请入住公办养老机构的,同等条件下优先安排。
民政部门应当建立公办养老机构入住管理制度,明确老年人入住条件和排序规则。建立轮候制度,床位有剩余的,可以向社会开放。床位费和护理费收费标准由价格主管部门制定。
因民办养老机构暂停或者终止服务导致老年人安置等风险发生的,民政部门应当统一调配使用本行政区域内的公办养老机构床位,发挥应急保障作用。
Local Regulations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