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6

In force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养老服务设施专项规划的要求投资建设公办养老机构。

公办养老机构可以采取委托、租赁、合作等多种方式,交由社会力量运营管理,实施公建民营。民政部门应当完善公办养老机构委托经营机制,确保公办养老机构的公益属性。

鼓励和支持社会组织、企业和个人以独资、合资、合作等方式开办多层次、多类型养老机构。

Local Regulations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