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9

In force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并承担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新兴行业、领域中涉及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不明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业务相近的原则确定监督管理部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和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的部门,统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Local Regulations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