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7

In force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组织事故调查组开展事故调查。参加事故调查处理的部门和单位应当互相配合。

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应当按照事故的等级分级组织。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分别由省、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调查。上级人民政府认为必要时,可以调查由下级人民政府负责调查的事故。

Local Regulations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