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5

In force

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事故现场作业人员、带班人员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等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立即如实报告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迟报。

造成人员伤害需要抢救治疗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支付医疗救治费。因特殊情况不能及时支付的,医疗机构不得拒绝救护。生产安全事故救援、善后处理、险情处置等必要费用由生产经营单位承担。

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造成人员伤亡、他人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Local Regulations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