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2

In force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根据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的实际需要,在重点行业、领域单独建立或者依托有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社会组织共同建立应急救援队伍。鼓励和支持生产经营单位和其他社会力量建立提供社会化应急救援服务的应急救援队伍。

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单位,以及宾馆、商场、娱乐场所、国家公园、风景区等单位,应当建立应急救援队伍,配备应急救援人员;规模较小的生产经营单位,可以不建立应急救援队伍,但应当指定兼职的应急救援人员,与邻近的应急救援队伍签订应急救援协议。

开发区、工业园区、农业园区等产业聚集区域内的生产经营单位,可以联合建立应急救援队伍。

Local Regulations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