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7

In force

建设工程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应当遵守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依法承担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责任。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改变建设工程的合理工期,不得降低安全标准。确需对施工工期作出调整的,建设单位应当提出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技术措施和方案,并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和有关专家进行充分论证,经一致同意后方可实施。

Local Regulations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