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3
In force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
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的,应当与承包、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并对承包、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并向承包、承租单位书面告知安全生产基本情况。发现承包、承租单位有安全生产违法行为、重大事故隐患或者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立即报告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承包、承租单位应当依法负责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服从和配合生产经营单位对安全生产工作的统一协调管理。
Local Regulations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