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0

In force

不是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市人民政府组成人员、市监察委员会主任、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列席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不是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可以列席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其他有关机关、团体的负责人,经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可以列席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列席会议的人员因病或者其他原因不能列席会议的,应当向会议秘书处书面请假。

列席会议的人员,可以在会议上发言,没有表决权。

Local Regulations · 通化市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April 2,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