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8
In force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当组织制定居(村)民委员会承担社区工作事项清单、协助政府的社区工作事项清单以及社区工作事项的负面清单。
对需要社区协助的事项,应当协商一致,并提供相应的经费、信息支持、业务指导等必要的工作条件。
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部门不得将各自职责范围内的事项转交给居(村)民委员会承担,不得直接给居(村)民委员会安排工作任务。
Local Regulations · 辽源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