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
In force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设立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在上级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的领导和指挥下,负责本地区反恐怖主义工作。
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应当履行下列工作职责:
(一)贯彻落实上级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工作部署安排,制定和实施本地区反恐怖主义工作规划、计划;
(二)建立和落实反恐怖主义工作责任制,明确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成员单位、工作联系单位及其职责;
(三)领导和指挥本地区反恐怖主义专项行动和恐怖主义事件的处置工作;
(四)协调督促落实反恐怖主义情况侦查调查、安全防范、应对处置、宣传教育工作;
(五)开展反恐怖主义工作监督检查、考核评价,发现问题的,责令改正,视情况予以约谈、通报,并可以向有关机关提出对相关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
(六)国家和本省规定的其他职责。
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应当建立和完善常态化工作机制,其办事机构设在同级公安机关,并承担日常工作。
Local Regulations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