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8
In force常务委员会应当在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的三十日前,将开会日期和建议会议讨论的主要事项通知代表。
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前,常务委员会、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应当通过多种形式,征求代表对有关工作报告稿的意见。
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前,常务委员会应当将提请会议审议的法规草案及说明、有关资料发给代表,并可以组织代表研读讨论,征求代表的意见。
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前,常务委员会可以组织代表开展视察、专题调研等活动,采取走访、召开座谈会等形式听取人民群众的意见和建议,为代表参加会议依法履职作准备。
临时召开的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不适用前四款规定,但应当提前将开会日期和建议会议讨论的主要事项通知代表。
Local Regulations · 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26,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