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3

In force

各部门及其所属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非法占有、使用国有资产或者采用弄虚作假等方式低价处置国有资产;

(二)违反规定将国有资产用于对外投资或者设立营利性组织;

(三)未按照规定评估国有资产导致国家利益损失;

(四)其他违反本条例规定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行为。

Local Regulations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