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7
In force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定期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接受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对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的监督。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将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纳入本级人民政府工作报告,接受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监督。
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应当加强对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的监督,通过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组织执法检查、开展专题询问、质询、特定问题调查等监督方式,依法对国有资产管理工作履行监督职责。
Local Regulations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