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4

In force

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使用包括自用、出租、出借以及事业单位依法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担保等。

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应当用于本单位履行职能的需要。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将国有资产用于对外投资、对外担保或者设立营利性组织。

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应当用于保障事业发展、提供公共服务。除国家另有规定外,事业单位不得利用财政拨款和财政拨款结转结余对外投资,不得买卖期货、股票,不得购买各种企业债券、各类投资基金和其他任何形式的金融衍生品或者进行金融风险投资。

Local Regulations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