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6

In force

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根据工作需要配齐配强专职人民调解员。司法行政机关应当指导调解组织依法选聘人民调解员。

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定期组织对人民调解员进行业务培训。鼓励社会力量依法开办专业化、职业化的调解员培训机构,鼓励高等学校加强矛盾纠纷多元化解理论研究和人才培养。

调解行业协会可以根据有关规定和章程,加强自律管理,制定调解员职业道德准则和等级评定办法,明确评定条件、评定程序、考核奖励等内容。

Local Regulations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