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4
In force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为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工作提供必要的经费支持和保障,将人民调解相关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并建立动态调整机制。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人民调解工作所需经费给予适当补助。
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将设立的行业调解组织工作经费等纳入本部门预算。
鼓励社会各界通过社会捐赠、公益赞助等方式依法为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工作提供支持。
Local Regulations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