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2
In force人民法院应当防止因案件办理引发新的矛盾纠纷。
人民法院对当事人起诉的民事纠纷,适宜调解的,可以先行调解,但当事人拒绝调解的除外。
人民法院应当完善特邀调解制度,通过设立驻院调解工作室、代表委员联络站等方式,邀请符合条件的人民调解组织、行业调解组织、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开展调解。
人民法院对适宜调解的纠纷,经当事人同意,可以在立案前委派或者立案后委托特邀调解组织、特邀调解员先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审理,依法作出裁判。
Local Regulations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