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
In force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依据本条例第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就下列事项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
(一)为执行法律、行政法规和省地方性法规的规定,需要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作具体规定的事项;
(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地方制定的事项;
(三)属于地方性事务需要制定地方性法规的事项;
(四)除《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十一条规定的事项外,国家尚未制定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的,根据本市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先行制定的事项。
制定地方性法规,对上位法已经明确规定的内容,一般不作重复性规定。
Local Regulations · 安顺市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April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