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5
In force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规案,一般应当经二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后再交付表决。
常务委员会会议第一次审议法规案,在全体会议上听取提案人关于法规草案的起草说明、有关专门委员会的审议意见报告,由会议进行审议。
常务委员会会议第二次审议法规案,在全体会议上听取法制委员会关于法规草案的审议结果报告,由会议进行审议。法制委员会应当根据会议审议的意见,对法规草案进行修改,提出法规草案表决稿,经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
Local Regulations · 安顺市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April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