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64

In force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根据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依法从轻、减轻、免除处罚。

生产经营单位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需要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经当事人申请和行政机关批准,可以暂缓或者分期缴纳。

Local Regulations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