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4
In force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结合事故风险辨识、评估等情况,制定、公布、实施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与所在地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组织制定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相衔接,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备案和定期演练。
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建筑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应急救援组织,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物资,并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正常运转;生产经营规模较小的,可以不建立应急救援组织,但应当指定兼职的应急救援人员。
Local Regulations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