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4

In force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城市运行安全风险管理,构建系统化、现代化的城市安全保障体系。编制国土空间、应急管理、防灾减灾等规划时,应当综合考虑城市运行安全保障。

有关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加强对城市高层建筑、大型综合体、综合交通枢纽、隧道桥梁、管线管廊、轨道交通、垃圾填埋场、渣土受纳场、燃气燃油设施、排水防涝设施、电力设施、游乐设施等的检测维护和安全管理,增强抵御事故风险、保障安全运行的能力。

Local Regulations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