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7
In force快递企业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存在直接着地处理快件、露天场地堆放快件等行为的,由邮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予以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快递企业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以抛扔、踩踏等危害快件安全的方法处理快件的,由邮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Local Regulations · 邢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ne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