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1

In force

快递企业、快递末端服务设施运营企业等相关单位应当建立快递运单及电子数据管理制度,依法保护用户信息安全。

快递企业、快递末端服务设施运营企业等相关单位在处理用户信息时,应当对快递运单中的个人敏感信息采取去标识化等保护措施,并定期对快递运单实物进行集中销毁。

快递企业、快递末端服务设施运营企业等相关单位及其从业人员不得出售、泄露或者非法提供快递服务过程中知悉的用户信息。

发生或者可能发生用户信息泄露的,快递企业、快递末端服务设施运营企业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并向邮政管理部门报告,配合公安、网信等部门进行调查处理。

Local Regulations · 邢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ne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