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94

In force

违反本条例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使用燃气未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自动切断装置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本条例规定,为城乡居民生活提供燃气的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有关规定为居民用户配套提供安装燃气自闭阀等具备自动切断功能的安全装置,或者未定期进行安全性检查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Local Regulations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ne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