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78
In force接到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后,有关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依法履行以下职责:
(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立即上报事故情况,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迟报;
(二)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负责人应当按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要求立即赶赴事故现场,组织抢救;
(三)当地公安机关应当依法采取有效措施,保护事故现场并防止有关责任人员逃逸或者转移、隐匿财产以及毁灭相关证据;
(四)根据需要采取警戒、疏散等措施,防止事故扩大和次生灾害的发生;
(五)采取必要措施,避免或者减少对环境造成的危害。
Local Regulations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ne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