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70

In force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把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诚信体系建设纳入社会信用体系,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诚信实行分级管理。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生产经营单位及其负责人,应当降低其诚信等级或者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并向社会公告,并通报行业主管部门、投资主管部门、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以及有关金融机构。有关部门和机构应当对存在失信行为的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从业人员采取加大执法检查频次、暂停项目审批、上调有关保险费率、行业或者职业禁入等联合惩戒措施,并向社会公示。

Local Regulations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ne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