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1
In force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和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电信、网络等单位应当开展安全生产公益宣传教育,普及有关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知识,推进安全文化建设,加强舆论监督,提高全社会的安全意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将安全知识普及纳入国民教育,建立完善中小学安全教育和高危行业职业安全教育体系,将安全生产纳入相关技能考核和就业培训内容。推动幼儿园和中小学、职业院校、高等学校等各类学校开展形式多样的安全教育和社会实践活动,鼓励高等学校将安全教育纳入选修课程。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逐步设立安全教育实践基地。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将安全教育内容纳入国家公职人员教育培训计划。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对在改善安全生产条件、防止生产安全事故、参加抢险救援、报告重大事故隐患、举报生产安全非法违法行为、研究安全生产理论和创新科学技术应用等方面作出突出贡献以及在安全生产考核中成绩优秀的单位和个人,按照相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Local Regulations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ne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