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9
In force产区内建设葡萄酒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选址符合国家标准;
(二)有一定规模的自建或者联建的酿酒葡萄种植基地;
(三)具备葡萄酒生产工艺所需要的、与生产能力相配套的生产设备、贮藏条件和废水处理设施等;
(四)具备符合生产、质量控制要求的检验设备和质量检验人员;
(五)使用产区酿酒葡萄做原料;
(六)具有一定的酿酒生产规模,酿造、陈酿、灌装过程在酒庄内进行;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产区内新建、改建、扩建葡萄酒庄,建设用地面积不得超过自建或者联建的酿酒葡萄种植基地面积的百分之五。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Local Regulations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