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2
Amended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统筹推进电动汽车、电动自行车等电动交通工具充电设施规划、建设、改造与运营维护。
新建居民住宅小区、公共建筑、公共停车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同步建设电动汽车、电动自行车等电动交通工具充电设施或者预留安装条件。
已投入使用的住宅小区、公共建筑、公共停车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增建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具备条件的,可以增建电动汽车等电动交通工具充电设施。
Local Regulations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