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5

In force

在水生动物洄游通道建闸、筑坝等产生阻隔的涉水工程,应当结合实际依法采取建设过鱼设施、河湖连通、增殖放流、人工繁育、生态调度、基因保存等多种措施,满足水生生物的生态需求。建设单位在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前,应当征求项目所在地设区的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意见;大型项目和跨设区的市的项目应当征求省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意见。

Local Regulations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26,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