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4

In force

县级以上水利、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气象等部门有关地下水监测取得的数据资料,实行资源共享。为公共利益需要使用监测数据资料的,应当无偿提供。

地下水资源开发利用和地下水环境监测信息,由有关部门依法向社会公开,为公众参与监督和节约、保护、利用地下水提供便利。

Local Regulations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26,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