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8

In force

本省县级以上地下水取水总量控制指标和地下水水位控制指标,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家下达的地下水取水总量控制指标制定,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后下达实施,并报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流域管理机构备案。

各行政区域内年度开采地下水总量不得超出批准的地下水取水总量控制指标,地下水水位不得低于地下水水位控制指标。

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行政区域内地下水保护与利用规划、地下水取水总量控制指标和地下水水位控制指标以及科学分析测算的地下水需求量和用水结构,制定年度地下水取水计划,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年度取用地下水实行总量控制,并报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新建、改建或者扩建建设项目需要增加地下水取水量的,在不超过区域取水总量控制和水位控制指标的前提下,进行合理配置。

Local Regulations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26,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