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7

In force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高标准农田区域内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破坏种植条件的,或者因开发土地造成土地荒漠化、盐渍化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等按照职责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治理,可以并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依照前款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执行。

Local Regulations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