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7

In force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家和本省有关规范要求,开展田块整治、土壤改良、灌溉与排水、田间道路、农田防护与生态环境保护、农田输配电等工程及其配套基础设施建设。

高标准农田项目区域内建设必要配套基础设施,涉及少量占用一般耕地的,应当落实年度耕地进出平衡;涉及少量占用或者优化永久基本农田布局的,应当在项目区域内予以补足。难以补足的,应当在县域范围内同步落实补划任务。

Local Regulations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