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9

In force

本条例中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燃气,是指燃气经营者向燃气用户供应的、作为燃料使用并符合国家规范要求的天然气(含煤层气)、液化石油气和人工煤气等气体燃料。

(二)燃气设施,是指燃气储配站、门站、气化站、混气站、加气站、灌装站、供应站、调压站、市政燃气管网等的总称,包括市政燃气设施、建筑区划内业主专有部分以外的燃气设施以及户内燃气设施等。

(三)燃气燃烧器具,是指以燃气为燃料的燃烧器具,包括居民和非居民用户所使用的燃气灶、热水器、沸水器、采暖器、空调器等器具。

Local Regulations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