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2

In force

燃气主管部门与其他负有燃气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燃气执法协作和安全信息通报机制,加强对燃气经营、燃气使用安全状况等方面的检查,检查中发现属于其他部门管辖的违法行为,应当及时通报有关部门,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及时查处。

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事故隐患,应当责令相关单位或者个人立即排除;在重大安全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相关人员,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相关设施、设备;重大安全事故隐患排除后,经审查同意,方可恢复生产经营和使用。

Local Regulations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