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1
In force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燃气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自然资源等有关部门按照国家标准和规定,划定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并向社会公布。
燃气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燃气设施所在地、敷设有燃气管道的道路交叉口以及重要燃气设施显著位置设置燃气设施防腐、绝缘、防雷、降压、隔离等保护装置和醒目、统一的安全警示标志,定期进行巡查、检测、维修和维护,确保燃气设施的安全运行。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毁损、擅自拆除或者移动燃气设施,不得毁损、覆盖、涂改、擅自拆除或者移动燃气设施安全警示标志。
Local Regulations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4